不可抗力導致的窩工費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建設方只承擔工期索賠。建設方原因導致的,由建設方承擔窩工、用工及工期索賠。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具體如下: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具體以下: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臺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等;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于政府行為;
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于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
窩工費,即建設工程窩工費,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進入施工現場后,不能按照總包合同約定或者分包合同約定或者開工通知書指令或者設計安排進行施工,使得施工進度慢于計劃進度或者合同約定進度而造成原來按照進度計劃所配備的施工人員或施工機械設備不能正常施工而產生的費用。
窩工費索賠的規定如下:
1、窩工損失費,是指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或雙方協定的條款進入現場后,如因設計或發包方責任造成停窩工損失的費用,應由發包方負責。
2、窩工費包括現場施工機械停滯費+現場工人的工資+周轉性材料的維護和攤銷費。
綜上所述,不可抗力的因素一般包括重大的自然災害和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自然災害有地震、海嘯、臺風等;社會非正常事件有戰爭、罷工、暴動等。此外,政府行為對民事活動的影響與不可抗力相類似,一般會比照不可抗力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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