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講,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為公司與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為個人在流程辦理以及合同簽訂方面并沒有什么區別,正常進行辦理就好。只是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為公司需要用法人代表的名字來作為承租人簽訂,如果并不是的話那就不是企業租的了,畢竟法人(企業)和法人代表差異很大的,尤其是對大企業。
一、??诜课葑赓U證去哪辦理?
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后,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一)辦理房屋租賃證,租賃雙方提供的證件:1、出租人。(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使用證;(2)個人居民身份證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請,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證件外,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證明。2、承租人。(1)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2)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提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承租人為境外單位的,提交當地安全局批準的有關文件;(3)承租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單位或組織的有效證件。
二、簽訂租房合同時應注意什么
1、租房合同的主體
(1)在簽訂合同時,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要看出租方有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授權委托書等手續。出租方要審查承租方的咨信情況,租金支付能力,社會誠信狀況。
(2)承租方還要審查,出租的房產是否已經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統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對出租的房屋不擁有產權,只是接受各位業主的委托統一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個別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己做生意,由此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方應當要求出租方對此有承諾或保證。
(4)有些特定內容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當事前辦理好報批核準登記手續。例如專業性的市場,開辦單位要對外大量分別出租攤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應當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只有領了《市場登記證》方可對外招商宣傳及出租,這一點也是承租人應當注意的。
(5)在房屋租賃期內,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果發生了破產、企業轉制、公司歇業或被注銷等情況,如何補救,承租方如不能繼續租賃房屋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補償。
(6)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否沿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
2、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求寫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間數層數、建筑面積,房產證編號,并把房地產的規劃紅線圖及房產平面圖作為合同附件。還要寫清楚房屋的附屬設施。有時合同中最好要標明租賃房屋的用途是居住,還是用作經營場所。
3、租房合同的期限起算
租賃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從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二種情況,考慮到承租方要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辦理有關報批登記手續,租賃期間的起算時間可約定在幾月幾日開始或者合同簽字后多少日開始,從合同簽訂之日到正式開始起算租賃期限的這段時間稱為免租期。免租期內,承租方無需承擔租金,但于此期間發生的裝潢施工所耗水、電費則應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一次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標準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雙方約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每年遞增。租金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約定按年度支付時,雙方應約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時間,否則,可能引起誤解。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從此約定的內容來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不明確,是不是趙某的任何違約行為均可引起秦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權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據此規定,結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趙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原告秦某并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沒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權解除合同了。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為了防范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界提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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