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以不盈利為理由,單方面決定不發提成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是以基本工資加提成支付職工工資報酬的,只要職工完成了一定的工作,公司就應該按約定向職工支付相應的提成,公司單方面決定不支付提成的,構成違約,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如果當時公司與職工約定是以公司盈利為基礎計發提成的,則公司不發提成的決定不違法。但是否屬于無盈利,不能由公司說了算,應該由有資質的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約定提成的,職工有義務來證明提成約定的存在、提成的比例是多少及職工相應的業績。具體證據的可以是公司的文件、與公司負責人的談話錄音、工友的證明等。
被公司拖欠提成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量要求支付,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提成,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拖欠提成;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拒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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