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區別如下:1、出具的主體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離職證明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2、出具的時機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公司不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應該怎么辦
1、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辭職和離職有什么區別?
辭職、離職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勞動者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辭職即辭去職務,指的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這樣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者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崗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離職的原因可能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也可能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辭職一定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離職只是標明勞動關系已解除,無法確定是哪一方提出的。例如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里面會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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