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離職證明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共同決定解約而簽訂的一份協議。
一、曠離影響上個月的工資嗎?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曠工自離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三、辭退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辭退證明和離職證明有2個區別。分別是:1、概念不同。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而辭退證明則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2、辭職補償不同。辭退時公司要付經濟補償金,而離職公司不用支付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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