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比照既遂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分析如下:
(一)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
1、對未成年人的強奸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強奸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從重處罰。
(二)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
未成年人強奸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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