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強奸罪定刑視情況而定分別有以下:
1、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奸罪,構成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
強奸罪的犯罪構成有以下:
1、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3、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4、表現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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