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職證明和離職申請不是一樣的。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具有證明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的法律效力。
離職申請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解除合同請求文書,屬于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回復,用人單位同意的,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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