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企業不能強制股東退股。股東退股方法都有轉讓股權、法定情形下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等。根據相關法律規章,股權變更需要進行登記,變更登記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要件。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章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章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章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章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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