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在離職的時候一定需要確認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7:16:29
競業協議在離職的時候一定需要確認么?
不一定。因為只有掌握單位私密技術的職員才需要確認,如果是底層員工,沒有涉及公司機密,就不需要簽署競業協議。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不得在競爭企業工作的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并且可以單獨或與競爭企業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導讀不一定。因為只有掌握單位私密技術的職員才需要確認,如果是底層員工,沒有涉及公司機密,就不需要簽署競業協議。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不得在競爭企業工作的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并且可以單獨或與競爭企業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不一定。因為只有掌握單位私密技術的職員才需要確認,如果是底層員工,沒有涉及公司機密,就不需要簽署競業協議。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不得在競爭企業工作的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并且可以單獨或與競爭企業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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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在離職的時候一定需要確認么?
不一定。因為只有掌握單位私密技術的職員才需要確認,如果是底層員工,沒有涉及公司機密,就不需要簽署競業協議。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不得在競爭企業工作的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并且可以單獨或與競爭企業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