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二)遺贈撫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撫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撫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撫養費用。撫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撫養人不盡撫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撫養人的財產,經被撫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撫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撫養人不認真履行撫養義務,致使被撫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三)遺贈撫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撫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撫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撫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撫養人已支付的撫養費用。
(四)遺贈撫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撫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撫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撫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一、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边@里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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