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20年后的歸屬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未經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一、農村土地使用20年后的歸屬是誰?
一塊土地無論耕種幾年后,如果是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屬于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未經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國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二、農村土地使用有哪些嚴格限制?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2、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3、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5、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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