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子女權益、女方權益和公平原則。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訴訟解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處理。一方生活困難時,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應給予適當幫助。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被少分或不分財產。分居兩地的財產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房產包括共同購買、婚后購買、共同投資等情況。
法律分析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1. 子女權益原則: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母親。如果父親同意,并且母親能夠提供子女的日常生活費、教育和醫療等方面的必要費用,那么父親可以獲得子女的探望權。
2. 女方權益原則:離婚后,女方在財產分割中應當得到合理的保障。如果女方在離婚前已經投入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來經營家庭,那么在離婚后,她應該得到相應的財產分割。此外,女方在婚姻中遭受的傷害也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
3. 公平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基于公平的原則進行,避免出現明顯的偏袒和不公。如果雙方在分割財產時存在不公平的情況,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
總結起來,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在遵守上述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一方生活困難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耙环缴罾щy”,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三)少分或不分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各自所有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如何認定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現行《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釋”等的規定,結合現實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結語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可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子女權益原則、女方權益原則和公平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應基于公平原則,避免偏袒和不公。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如協議不成,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離婚時,若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夫妻一方侵害共同財產的,可少分或不分。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房產可通過共同購買、共同使用等情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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