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離婚時需協商分割?;榍柏敭a、受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一方專用財產除外。隱藏、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者,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發現后可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訴訟。法院以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判決。
法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應協商處理方式。如協商不成,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榍柏敭a、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等屬于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仍歸一方所有。若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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