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不給財產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勝訴之后,一方在履行期間未履行法院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