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離職協議應注意的內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協議若涉及經濟補償一定要注明經濟補償所包含的事項;明確工作交接事宜及相應的法律后果;鑒于條款簡要交代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協商解除的提出方等。
一、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做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解決辦法如下:
1、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2、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支付違約金;
3、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離職交接單;
4、必須注意勞動手冊與退工單的內容記載是否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二、離職日還用上班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后,勞動者在未正式離職之前,都需要工作的,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到繼任者的,應該做好工作交接后再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職員在入職之后就必須要遵守單位的相關的規定,為了防止職員隨意的離職,一般的公司都會規定若是想要離職,必須要提前告知單位,并且對于那些在勞動合同有限期間就離職的,需要支付違約金。
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準、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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