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和沒到期解除在賠償金的標準上沒有差異,唯一的區別是沒到期解除合同如果勞動者已經過試用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沒有一個月提前期必須額外支付一個月月薪作為提前通知期的代償金。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自結束之日起不再負有法律效應,對兩方法人不再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需要雙方的協商,若協商后主動解除一方給另一方一定賠償可以解除簽解決協議就行了。若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解除的,強生解除一方要承擔法律責任,責任大小按合同規定中執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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