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借承租的房屋,即承租人將房屋一部或全部無償借給第三人使用。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的房屋再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而獲得租金性收益的行為。
房屋轉租包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涉及到三個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俗稱二房東)和次承租人(俗稱租戶)?,F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p>對于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法律后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轉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但是,現實中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的認定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從而產生對承租人交給他人使用是否屬于非法轉租而難以認定。
相關知識:轉租行為由誰舉證
根據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按理應當由出租人來證明對方的非法轉租行為。但是,《民法典》頒布后,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后,往往不簽轉租合同,或者簽了轉租合同,但轉租人與第三人害怕出租人收回房屋而否認是轉租,根本就不出示他們之間的轉租合同。如果一定要出租人拿到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才能認定其非法轉租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認為出租人只要證明房屋不是由承租人在使用就完成了舉證任務,然后,再由承租人來證明第三人使用不是非法轉租而有合法使用的理由。如果承租人不能證明第三人可以合法使用,便推定承租人將房屋非法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了。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百四十一條關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也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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