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加班工資不是必須要寫的,一般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加班工資是不固定的而且是根據不同的加班情形來進行計算,但對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是屬于必備的條款,必須要寫在合同上面。
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加班費: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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