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是1980年開始的,不過各地區稍有所不同,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
新中國三次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分別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實“三十年不變“的延包政策 。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期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落實到具體農戶和具體地塊;對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補延到30年,確保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延長土地承包期后,按規定發包方與農戶簽定承包經營合同,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確定土地承包權。即從1997年起至2027年止。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開始于1978年,后來陸續根據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目前也確立了土地承包制度的長久穩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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