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
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撫養的內容。
一、遺產繼承的方式可以分為哪些
在我國,遺產的繼承方式可以分為四種,即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和遺贈
法定繼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財產分配原則進行的一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指定歸法定繼承人中的某個人或者某幾個人所有,同時對遺產繼承的份額進行確定。遺囑繼承指定的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等形式。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才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這種繼承方式多適用于無人扶養的老年人,他們為了晚年能夠得到照顧,可以與他人或者組織簽訂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種繼承方式,繼承人可以是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受法定繼承人的限制。在幾種遺產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優先于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當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但是,當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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