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的有效期一般沒有法定規定,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購銷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起算時,一般為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訴訟時效的起算基于權利主體能夠行使請求權的時間,即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即使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但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也會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防止濫用不知情的借口規避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購銷合同一般沒有法定的有效期。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合同成立生效,或者符合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合同成立生效。
因購銷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有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計算:
訴訟時效的開始,也稱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間既然是一個法律事實,確定其起始時間就特別重要。整個訴訟時效制度的基礎是有權利而不行使這一事實。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卻長期不行使,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訴訟時效起算的基礎是民事權利主體能夠行使請求權。能夠行使請求權,但卻不行使,訴訟時效便從此開始起算。能夠行使請求權,而是一個客觀的標準。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時間就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訴訟時效開始的依據是在合同關系中,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的事實。
但在有些情況下,權利遭到侵犯之時,并非就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所謂“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力人以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為借口而規避訴訟時效。
結語
購銷合同的有效期一般沒有法定規定。合同的生效和終止時間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生效,或符合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時合同生效。對于購銷合同糾紛的訴訟,存在訴訟時效限制,一般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開始計算。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可根據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未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也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防止規避訴訟時效的借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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