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而不是債務人。債務人如果具有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但以其債權為限。
一、撤銷權訴訟中的再次轉移的情況如何處理
撤銷權訴訟中再次轉移由受讓人行使。撤銷權是債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撤銷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與代位權均為債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與一般實體法上的權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二)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銷債務人所作出的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三)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從權利,其不得與債權相分離,債權讓與時,撤銷權與債權一起轉移。
從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來看,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一)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二)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受讓人惡意,是指受讓人從債務人處獲得利益時,已明知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不考慮受讓人是否具有侵害債權人的主觀惡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中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边@里的“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既包括受讓人知道債務人轉讓的財產價格明顯低于一般的市場價格,同時還包括受讓人知道債務人的行為會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如果受讓人僅知道該財產轉讓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不知該出讓人(即債務人)的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不能認定受讓人有惡意從而行使撤銷權。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多久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1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另外,根據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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