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合伙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但被繼承人以個人名義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欠下的債務,應為共同債務,不能全部作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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