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4:01:36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區別
法律分析: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1、概念不同。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2、責任不同。發包方是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導讀法律分析: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1、概念不同。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2、責任不同。發包方是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法律分析: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1、概念不同。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2、責任不同。發包方是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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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區別
法律分析: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1、概念不同。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2、責任不同。發包方是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