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退還協議的法律效力及請求返還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規定,簽訂彩禮退還協議的雙方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自愿簽訂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具備法律效力。目前,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情況下,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或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返還,但需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以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
簽訂彩禮退還協議的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可以要求彩禮退還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簽訂彩禮退還協議的雙方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協議內容合法有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情況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彩禮的返還。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避免經濟負擔過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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