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是有時間限制的,這個時間稱為追訴時效,超過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傳銷過了5年后,如果追訴時效是經過5年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如果追訴時效超過5年或者已經立案的,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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