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會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有: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別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失效;
2、對受讓人的效力,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如果財產已經為受讓人占有或受益的,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
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在其直接受領受讓人履行的情況下,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不能專供清償自已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已與債務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