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事故中有人員受傷。受傷標準,大多為現場交警來后,其中由當事人說自己不舒服要去醫院。至于是否真的不舒服,交警不做判斷,有人提出就算。(二)事故車輛手續不全,如:沒有交強險(法律規定,沒改險車輛不能上路),沒有年審,沒有證件(行車證、駕駛證)或證件不符。(三)事故中駕駛人涉嫌酒后、服用藥物(吸毒)(四)事故雙方不同意交警現場責任劃分,提出異議的(但一般不扣),由雙方提出扣車。事故處理中要保險單,你說的不是很清楚,是要投保單還是車輛損失的保險定損單。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警方都會留檔。其中就需要事故中所涉及車輛的:車輛交強險投保單、事故車輛的損失金額的保險公司定損單、事故車輛的有效證件(行車證、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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