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最大限度地追回資產,做到應繳盡繳。下列資產應依法全部追繳:
1、非法集資人所有的全部涉案資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其它單位、個人占有、使用的非法集資人的資產;
3、非法集資人轉移、藏匿的資產;
4、非法集資人的債權;
5、非法集資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6、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咨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傭金、提成等;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債權屬于非法集資么
判斷債權是否屬于非法集資,是需要看債權是否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如果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即構成了非法集資。舉報非法集資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分局或公安縣局的經偵科受理。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法定代表人要付刑事責任,而且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具體量刑要根據每個人在非法集資中的作用和地位來定。
(一)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二)員工是否會被判刑,參與了非法集資非法活動,如果參與的情況下,會被判刑。
(三)《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何為非法集資詐騙行為
根據《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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