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個人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個人吸收30戶以上,單位吸收150戶以上;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個人1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違法者將面臨不同程度的刑罰和罰金,單位主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將受到處罰。
法律分析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拓展延伸
非法集資案件立案后資金調查:揭秘涉案資金的規模
非法集資案件立案后,進行資金調查是為了揭露涉案資金的規模。調查人員會深入分析案件相關的財務記錄、銀行交易、資金流向等信息,以確定非法集資活動的規模和影響范圍。通過追蹤資金流動路徑和賬戶交易記錄,可以了解涉案資金的來源、去向以及涉及的人員。這有助于揭示非法集資案件的真實情況,為案件的審理和追責提供有力的證據。資金調查的結果將為司法機關提供重要的依據,以確保涉案資金的追回和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結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對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根據相關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超過20萬元,單位超過100萬元的,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若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將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對單位犯罪的,將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罰。資金調查在揭露非法集資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通過追蹤資金流向和賬戶記錄,確保追回涉案資金并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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