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不屬于擔保物權。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屬于物權中的意定物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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