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屬于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系,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過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審理中,應由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先向證人發問;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于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發問方式不當的,審判長應當制止。凡查證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或定案的根據。
二、證人證言的特點
收集證人證言的途徑應遵循詢問證人的程序。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證人證言有以下特點:
1、它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而不是推測或分析意見;
2、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證詞更客觀;
3、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
4、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范圍十分廣泛,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一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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