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的繼承權放棄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2、待該意思表示到達其他繼承人時,放棄的意思表示生效。
一、繼承權的放棄與行使的區別
在我國關于繼承權的放棄與行使應該的理解如下:
1、繼承權的放棄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享有繼承權的人,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待該意思表示到達其他繼承人時,立即生效的單方法律行為。
2、繼承權的行使是指在前述的同等條件下,作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可以反悔嗎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在遺產處理之前可以反悔,但不一定還能恢復繼承權,如果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后,想恢復繼承權,其他繼承人表示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民法典中老人在世寫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老人在世寫放棄繼承權無效。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俣臈l,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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