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后可以恢復的。但僅限于繼承還沒完成,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準予恢復的情形。若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的,就不能再恢復了。
一、放棄財產繼承權聲明書需不需要公證
放棄財產繼承權聲明書需要公證。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未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的法律效力。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形式,也可以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需要法院決定恢復繼承權。因此,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取決于自身情況,因為公證需要收費。
二、遺產可以不要嗎
遺產可以不要。繼承人是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是有順序的,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發表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也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應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口頭形式的聲明也可以,不過書面性的聲明更有力的說明事實。放棄繼承權的聲明須在被繼承人的遺產未分割前做出。被繼承人的遺產已分割完畢,那就屬于對自己已得財產的處分問題。
三、子女怎么放棄繼承權
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一般認為在繼承開始之后,繼承人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就表示接受繼承。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在一定的時間內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此時子女才會喪失繼承權。子女除了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還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等情況,會喪失繼承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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