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可不可以放棄,怎么放棄
繼承權可以放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繼承人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效力。
二、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
由于繼承權屬于一種具體的權利,按照法律的規定,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繼承人必須要在繼承開始之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否則的話就視為其接受遺產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該內容由 袁立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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