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指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即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其涉及的征收范圍:1、一般是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的項目有: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3、特殊行為視同銷售: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代他人銷售貨物;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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