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二、不同項目的取證要求是什么
[取證要求]不同的項目,具體情節不同,所能取得的證據材料也會不一而同,但一般應取得以下證據材料:
1.工程項目有關批復文件。包括:立項批復、初步設計批復等。主要用于判斷是否應招標或是否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等。
2.相關招投標資料。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相關資料等。主要用于判斷實際采用的招標方式等,即是否名義上為公開招標,實際上為邀請招標,甚至直接發包等。
3.合同文件。將合同文件與招投標資料對比,一是看承包單位是否為通過招投標確定的中標單位;二是看承包的內容是否為招投標確定的發包內容等。
4.對于邀請招標的項目,還應收集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對于未進行招標的項目,還應收集項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項目是否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以判斷是否符合可以不進行招標的規定情形。 該內容由 周傳豹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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