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務包括: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不同是什么
1.投資人數和企業財產歸屬形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進行的投資,是一個人的行為,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擁有;合伙企業則不是單個人的行為,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投資,財產和利潤歸該投資者所有,故其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的財產是由各合伙人出資所形成的,在共同經營中要求共擔風險,要求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企業事務的管理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事務管理具有最終的決定權,投資人獨資出資,獨資經營,自行作出決策;和獲取哦也的設立首先以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前提,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企業事務管理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由合伙人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但是重大事項仍然是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4.投資轉讓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由于不能分離,投資人要轉讓投資或撤回資本,只能通過徹底轉讓企業或者解散企業的方式;而合伙企業的財產轉讓,合伙人既可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伙人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過退伙的方式轉讓其財產。
二、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區別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梢钥闯?,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3)在競業禁止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梢钥闯?,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梢钥闯?,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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