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協商不成只能起訴,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打官司。起訴時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除了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復議裁定書,還包括:1、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鑒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2、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3、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4、與賠償相關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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