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
普通合伙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是:
主體限制不同: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出資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出資義務不同:普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權限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風險承擔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區別有什么
1、成為條件不同:
執行事務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成為的,而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人。
2、權限來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權限來源于合伙協議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于全體合伙人之委托授權,執行事務合伙人與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內的全體合伙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托法律關系,該等委托法律關系受到有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權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沒有對外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但是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方式有什么,普通合伙人債務承擔方式有哪些
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方式有三種: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相互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都有什么,普通合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合伙人的權利有:
一、執行合伙事務或委托他人執行的權利;
二、了 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三、分紅權。
合伙人的義務有:
一、 按約定繳納出資的義務;
二、 對合伙企業的虧損進行承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上市公司能作為普通合伙人嗎
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該內容由 張心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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