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對于合伙公司取名有什么規定合伙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2、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3、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4、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二、組織形式一欄填合伙類型是什么意思組織形式是企業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的體現。公司制企業一般應表述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類型的企業可表述為“廠”、“部”、“店”等。合伙企業在組織形式后還應加“(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3、特殊普通合伙: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