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在申請設立登記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些什么
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在申請設立登記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簽訂合伙協議、不得勞務出資、合伙企業名稱要有“有限合伙”字樣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1、違反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
2、違反規定,在合伙企業名稱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合伙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合伙人違反規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合伙企業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清算人未依照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
9、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清算人違反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的,責令改正;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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