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當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協議內容主要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孩子撫養權的分配以及一些約定內容,然后就帶上協議書、身份證明、結婚證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快速、方便、簡單。如果是一方或者雙方不愿意離婚,或者雙方都愿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問題、孩子撫養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存在爭議,那么只能選擇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特點就是程序復雜、時間漫長,第一次訴訟還可能離不掉,需要二次訴訟。
因為你們雙方的婚姻是軍婚,軍婚比較特殊,與一般婚姻的離婚手續不一樣,你們離婚需要先經過所在部隊的調解,調解后雙方都同意離婚才能去民政局辦理手續。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能去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根據男女雙方之間的情況來判定的,主要是判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家暴、吸毒、賭博、重婚、遺棄、虐待情形,如果你們雙方之間不存在這些情形,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這些情形,你們的離婚請求將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時因為你們是軍婚,所以如果是以出軌、婚后沒有在一起生活、分居長達兩年之久、身體存在缺陷或疾病等作為離婚理由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即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判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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