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依據就對被拆遷人合法擁有、受法律保護的房屋強行拆除,拆遷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此時被拆遷人在主張自己的民事上的財產權利的同時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主張民事財產權利,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被強拆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或者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1、被拆遷人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不能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因為此時行政裁決應受司法權優先原則的約束。
2、被拆遷人以拆遷補償安置為由申請裁決,不能以補償安置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只能通過裁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此時法院要受正當程序原則的約束。
主張追究刑事責任,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違背被拆遷人意愿的情況下,拆遷人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是一種犯罪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由拆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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