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2、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3、隱瞞、虛報或者偽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信息的。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5、改變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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