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相關規定:
1.私營合伙企業:對注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2.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3.有書面合伙協議4.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5.有合伙企業的名稱6.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7.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梢钥闯?,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梢钥闯?,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梢钥闯?,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二、簽訂合伙協議的注意事項
1.合伙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伙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伙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④合伙合同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未經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與合伙(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伙合同雖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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