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資協議能否約定只享有投資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6:15:26
合伙投資協議能否約定只享有投資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
法律分析:合伙投資協議不能約定只享有投資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其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雙方僅約定提供資金,參與分紅,但不承擔虧損風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于個人合伙的基本特征,雙方僅形成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而未形成個人合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導讀法律分析:合伙投資協議不能約定只享有投資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其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雙方僅約定提供資金,參與分紅,但不承擔虧損風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于個人合伙的基本特征,雙方僅形成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而未形成個人合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合伙投資協議不能約定只享有投資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其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雙方僅約定提供資金,參與分紅,但不承擔虧損風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于個人合伙的基本特征,雙方僅形成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而未形成個人合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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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資協議能否約定只享有投資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
法律分析:合伙投資協議不能約定只享有投資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其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雙方僅約定提供資金,參與分紅,但不承擔虧損風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于個人合伙的基本特征,雙方僅形成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而未形成個人合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