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行政裁決程序專門予以規定,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款和《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此類案件后,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2、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承包糾紛雙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和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程序簡單,有利于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范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的程序簡便、靈活,并有利于實現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相對于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程序也比較簡單,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如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以國家公權力為后盾,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理絕大多數糾紛的最后屏障。
二、有爭議的土地如何征收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p>《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2011[35]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p>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因此,出現對于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因為征地拆遷的程序相對而言很專業,所以還是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最終才能取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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