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管理(日常保安、消防、清潔、綠化、設備保養維護及車輛等各項管理)、物業管理培訓服務、小區配套服務、房屋交易代理、房屋租賃、裝飾裝修、家政服務、家電維修、酒店管理、餐飲、園林綠化、清潔服務、五金交電、日用百貨銷售、設備設施運行與維護、保安、保潔、綠化、機電維修服務、中高檔綜合性的寫字樓、住宅公寓、工業園區、旅業、車場等物業管理,代理房屋租賃、水電維修、家政服務、園藝維護、旅游住宿、機票代定服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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